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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解读 :海关释放自动披露政策盈利
2022-07-04

2022年7月1日,,,,,,,海关总署宣布2022年第54号通告,,,,,,,释放了自动披露盈利。 。 。。。相关企业应尽快自查过往营业及正在举行的营业中是否保存涉税违规行为,,,,,,,本通告有用期为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 。。。

点击审查通告原文↓

关于处置惩罚自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通告


下面为新旧政策的主要转变:


一、放宽了涉税违规行为自动披露的时限

海关总署通告2019年第161号
第一条

(一)在涉税违规行为爆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自动披露,,,,,,,自动消除危害效果的;;; ;;;;
(二)在涉税违规行为爆发之日起三个月后向海关自动披露;;; ;;;;

 

海关总署通告2022年第54号(新)

第一条

(一)自涉税违规行为爆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关自动披露的;;; ;;;;

(二)自涉税违规行为爆发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向海关自动披露;;; ;;;;

解读:自动披露在时限上由原先违规行为爆发之日起3个月内和3个月后两档,,,,,,,转变为6个月以内及6个月后至一年内。 。 。。。自动披露不予处分在时限上有所放宽;;; ;;;;

 

二、放宽了漏缴少缴税款的额度

海关总署通告2019年第161号

第一条 (二)在涉税违规行为爆发之日起三个月后向海关自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且自动消除危害效果的。 。 。。。

 

海关总署通告2022年第54号(新)

第一条 (二)自涉税违规行为爆发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向海关自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 。。。

解读:漏缴、少缴比例占应缴纳税款比例由10%提高至30%,,,,,,,在数值上限由原50万元以下提高到100万元以下,,,,,,,同时,,,,,,,不再附加自动消除危害效果条件。 。 。。。规则宽容度有所提升;;; ;;;;

 

三、明确可减免税款滞纳金

海关总署通告2019年第161号

 

海关总署通告2022年第54号(新)

第二条 收支口企业、单位自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涉税违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置惩罚,,,,,,,海关认定为自动披露不予行政处分的,,,,,,,收支口企业、单位可依法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 。 。。。切合划定的,,,,,,,海关予以减免。 。 。。。

解读:相比于原划定,,,,,,,明确了税款滞纳金减免方面事宜;;; ;;;;

 

 

四、放宽了不降级 ??????畹姆

海关总署通告2019年第161号
第三条 收支口企业、单位自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忠言或者50万元以下 ??????钚姓处分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态的纪录。 。 。。。认证企业自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海关立案视察时代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响应治理步伐。 。 。。。

 

海关总署通告2022年第54号(新) 

第三条 收支口企业、单位自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忠言或者100万元以下 ??????钚姓处分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态的纪录。 。 。。。高级认证企业自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海关立案视察时代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响应治理步伐。 。 。。。

解读: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态纪录的情形,,,,,,,由原先“50万元”变为“100万元”,,,,,,,规则宽容度提升。 。 。。。另外,,,,,,,关于高级认证企业(原为认证企业)自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明确了“海关立案视察时代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响应治理步伐”;;; ;;;;

 

五、明确统一涉税违规行为需审慎

海关总署通告2019年第161号

 

海关总署通告2022年第54号(新)

第四条 收支口企业、单位对统一涉税违规行为再次向海关自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通告有关划定。 。 。。。

解读:增添“对统一涉税违规行为再次向海关自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通告有关划定”条款,,,,,,,旨在指导企业看待自动披露需要审慎和周全;;; ;;;;

 

六、明确自动披露报告工具

海关总署通告2019年第161号

第二条 收支口企业、单位向海关自动披露的,,,,,,,需填制《自动披露报告表》(见附件),,,,,,,并随附账簿、单证等质料,,,,,,,向原税款征收地海关或企业所在地海关报告。 。 。。。

 

海关总署通告2022年第54号(新)

第五条 收支口企业、单位向海关自动披露的,,,,,,,需填制《自动披露报告表》(见附件),,,,,,,并随附账簿、单证等质料,,,,,,,向报关地、现实收支口地或注册地海关报告。 。 。。。

解读:由原通告“向原税款征收地海关或企业所在地海关报告”,,,,,,,转变为“向报关地、现实收支口地或注册地海关报告”,,,,,,,自动披露可受理海关有更多选择,,,,,,,便于企业做出合理妄想;;; ;;;;

 

七、明确通告有用限期

海关总署通告2019年第161号

本通告自宣布之日起实验。 。 。。。

20227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

 

海关总署通告2022年第54号(新)

本通告有用期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 。。。

解读:通告有用期相比原通告有明确限期,,,,,,,便于海关在现实执行中调解完善。 。 。。。

 

以上内容由【STAKE中国官方网站关务咨询专家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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